天门市、荆州市、黄冈市、黄石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规定,结合《湖北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7〕4号)中有关光伏发电项目参与竞争比选承诺的上网电价情况,现重新认定天门追日青山20MWp分布式地面电站等5个光伏发电项目执行企业承诺上网电价(含17%增值税),具体项目名称、装机容量、价格标准见附件(附后)。
上述价格从项目发电机组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在我省现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省电力公司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由省电力公司负担的部分相应调整。
《省物价局关于金伏麻城中馆驿(一期)50MWp等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鄂价环资函〔2016〕18号)、《省物价局关于华电枣阳太平100MWp等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鄂价环资函〔2016〕73号)、《省物价局关于信义孝昌邹岗150MWp等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鄂价环资函〔2017〕13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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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重新认定5个光伏发电项目执行竞争比选承诺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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