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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印发江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01 来源:中国电气网 浏览次数:36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2017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市、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2.3  专家咨询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4.2  省级应急响应

4.3  市、县(区)应急响应

4.4  响应措施

4.5  响应级别调整

4.6  信息公开

4.7  响应终止

5   总结评估

6  信息报送

6.1  信息报送要求

6.2  信息报送内容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7.3  物资装备保障

7.4  应急科技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完成好国家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减轻重污染天气对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和《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等于201,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1.4 预案体系

建立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各市、县(区)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编修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连同政府相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应急行动方案一并报上一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的办事机构备案。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预案,制订具体应急行动方案,报本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的办事机构备案。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单位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预警、预防工作,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区域污染程度,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各地在省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全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2.1.1  省指挥部组成

省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环保厅厅长、省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环保厅、省气象局、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省级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为省指挥部成员。

2.1.2  省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组织编制、修订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省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

(3)组织实施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省级有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的制订;

(4)指挥、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1.3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为省指挥部办事机构,承担省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由省环保厅厅长担任。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省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承担省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3)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4)制作省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交省指挥部审核;

(5)配合其他部门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6)根据省指挥部指示,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开展对各部门、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查检查和考核;

(7)承办各地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省指挥部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8)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9)负责联系省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建立省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10)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省环保厅:承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职能;牵头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负责组织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警预报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工业企业产能限制应急行动方案。

(2)省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工作;联合省环保厅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省委宣传部:负责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4)省发改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保障实施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省工信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停产减排实施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省财政厅:负责保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省级所需经费。

(7)省教育厅: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听课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

(8)省公安厅: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实施方案;督促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指导承办者完善安全工作方案;对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督促地方公安机关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设区市住建部门,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烧烤实施方案。

(10)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

(11)省农业厅:负责制定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实施方案。

(12)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督导事发地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防护知识普及工作。

(13)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配合省委宣传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14)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全省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省级预警信息进行短信发送。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服从省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2.2   市、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及办事机构。

2.3 专家咨询机构

全省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各级环保和气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1.2  各级环保和气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1.3 市级以上环保和气象部门要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分析研判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建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   预警条件

(1)经监测预测,城市范围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各市、县(区)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2)经监测预测,省内3个以上相邻的设区市城市范围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启动省级相应级别预警。

3.2.3  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1)省级预警信息发布:蓝色预警信息、黄色预警信息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信息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审核后,报省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审核,经省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报请省长签发后发布。

(2)市级预警信息发布:由设区市政府确定。

(3)设区市以上政府通过气象部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预警信息。

3.2.4  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区域和城市未来2天大气重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污染等级和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2.5  预警措施

(1)Ⅳ级预警、Ⅲ级预警措施: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2)Ⅱ级预警、Ⅰ级预警措施:在采取Ⅳ级预警、Ⅲ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3.2.6  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的办事机构组织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立即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建议。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污染天气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省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4.2  省级应急响应

4.2.1省级响应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省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1)发布了省级预警;

(2)出现超出大气重污染区域范围内的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件;

(3)出现需要由省政府协调、指导处置的大气重污染事件。

预案启动后,省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

4.2.2  省级响应措施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省级预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通知后2个小时,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开展应急响应。省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召开省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大气重污染防控和应急响应措施。

(2)通知大气重污染区域范围内的各设区市政府,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大气重污染区域范围内的各设区市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4)省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大气重污染区域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5)协调大气重污染区域周边地区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并做好监督检查。必要时,与相邻省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6)及时评估污染减排措施的效果,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4.3  市、县(区)应急响应

(1)发布蓝色预警,启动IV级响应措施。

(2)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措施。

(3)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措施。

(4)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措施。

4.4  响应措施

4.4.1Ⅳ 级响应措施

4.4.1.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3)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4.4.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4)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6)倡导不燃放烟花爆竹。

4.4.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燃煤电厂、石化、钢铁、水泥、有色、焦化、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全社会PM和VOCs减排比例均应达到5%以上。

4.4.2 Ⅲ  级响应措施

4.4.2.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3)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开展防护;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4.4.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不燃放烟花爆竹;

(5)倡导燃煤电厂、石化、钢铁、水泥、有色、焦化、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4.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减排措施: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20%,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

(2)防止扬尘措施: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工业减排措施:对本地应急预案确定的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以上,VOCs排放量削减10%以上。

(4)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

4.4.3 Ⅱ  级响应措施

4.4.3.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

(3)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4)停止审批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5)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4.4.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燃煤电厂、石化、钢铁、水泥、有色、焦化、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4.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减排措施: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

(2)防止扬尘措施:进一步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停止土方开挖,停止建筑拆除工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进一步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工业减排措施:对本地应急预案确定的限产停产企业依次有计划扩大范围,实施限产停产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VOCs排放量削减15%以上。

(4)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燃放烟花鞭炮、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4.4 Ⅰ  级响应措施

4.4.4.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儿园放假;

(3)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4)停止审批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5)建议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6)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4.4.4.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燃煤电厂、石化、钢铁、水泥、有色、焦化、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4.4.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减排措施: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在主城区实行单、双号限行。

(2)防止扬尘措施:进一步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进一步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工业减排措施:对本地应急预案确定的限产停产企业依次有计划进一步扩大范围,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全部停产。

(4)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燃放烟花鞭炮、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4.5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的AQI指数值的变化,并考虑气象条件趋势分析,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4.6  信息公开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重污染和应急响应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4.7  响应终止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降至预警条件以下时,经专家咨询组分析评估,由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的办事机构提出解除应急响应建议,报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5  总结评估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的办事机构。

由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的办事机构开展应急过程的调查评价。

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的办事机构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6  信息报送

6.1 信息报送要求

各市应在本辖区城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最迟不超过3小时;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同时报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

省级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应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

6.2  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完善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7.3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4  应急科技保障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技术研究,加快建设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与省政府应急平台、省环保厅大气自动监测及省气象局天气预报等系统联网,并充分利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7.5   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单位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8.2  预案管理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

各市、县(区)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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