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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重点行业挥发有机物治理2017年度工作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3 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 浏览次数:1410
 《济宁市重点行业挥发有机物治理2017年度工作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济宁市重点行业挥发有机物治理2017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环字﹝2017﹞32
各县(市、区)环保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
现将《济宁市重点行业挥发有机物治理2017年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4日
济宁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7年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工作要求,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29号)、《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鲁环发〔2016〕162号)、《济宁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济政字〔2017〕15号)文件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大力推动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治理,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重点行业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废气治理,提升企业工艺装备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到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重点行业VOCs整治工作,全部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VOCs排放总量明显下降,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要求。
二、治理范围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污染产生特征,因地制宜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全面推进石油化工,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和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一)石化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C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2合成橡胶制造,C2653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以及G5990仓储业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参照执行。
(二)有机化工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C2520炼焦、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不含直接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7医药制造业、C28化学纤维制造业、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参照执行。
(三)表面涂装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C21家具制造业,C2223加工纸制造,C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C33金属制品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业,C36汽车制造业,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40仪器仪表制造业,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O8011汽车修理与维护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参照执行。
(四)包装印刷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C231印刷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参照执行。
三、重点行业VOCs治理要点
(一)石油和化工行业: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2017年10底前,各县(市、区)环保局组织辖区内石油化工、有机化工等企业按照《关于开展有机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的通知》(济环函﹝2016﹞170号)要求完成首轮LDAR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台。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并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必须实施密闭,并采取回收利用措施,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高浓度VOCs的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送火炬系统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
(二)农药行业:大力推广水基化类溶剂替代轻芳烃等溶剂,污水处理设施加盖,废气统一收集,工艺废气采吸附、焚烧、氧化等技术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医药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溶媒,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少VOCs排放。
(四)橡胶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黏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
(五)家具制造行业:对木质家具等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全面使用水性胶黏剂;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对喷漆、烘干废气要采取焚烧等治理措施。
(六)汽车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等低挥发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或“两涂一烘”等紧凑型涂装工艺;建立有机废气分类收集系统;对喷漆、流平、烘干等环节产生的废气,采取焚烧等治理措施。
(七)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VOCs含量的胶黏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推广使用柔印等低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对油墨、胶黏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对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收集的废气采取回收、焚烧等治理措施。
四、时间安排
(一)摸底建档阶段(2017年4月10日前)。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组织人员将辖区内VOCs重点排放企业进行全面的摸排,根据摸排结果填写《济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调查表》(附件1)、《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信息登记表》(附件2),做到一企一档,建立管理台账,于4月5日前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附件1、2,作为我市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重要依据,纳入网格化管理实施日常监管。4月6日-4月10日市局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摸底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迟报、虚报、瞒报、漏报的依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二)限期治理阶段(2017年4月10日-9月30日)。
落实属地责任制,各县(市、区)环保局要针对第一阶段排查的清单中尚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以及治理要点要求的企业制定方案实施VOCs限期治理,并于4月12日前将实施方案及限期治理企业名单(附件3)上报市局。市局将对各县(市、区)该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各县市区治理工作完成情况实行一月一调度,确保10月底前各VOCs排放重点企业全部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重点石化及有机化工企业完成首轮LDAR工作,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要求。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10月1日-10月31日)。
针对第二阶段清单中各县(市、区)环保局制定的施方案及限期治理企业名单进行检查验收,市里成立检查组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凡抽查发现尚有重点企业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以及治理要点要求的将依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组织做好重点行业VOCs治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履行VOCs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建设并运行VOCs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重点行业VOCs专项治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提升VOCs监管水平,完善VOCs监督管理体系。组织企业做好VOCs污染治理信息登记,按年度组织填写《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信息登记表》,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VOCs污染治理档案管理制度。将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监管,及时跟踪调度治理任务进展。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建立VOCs监测监控体系,对列入名录的重点企业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鼓励企业选择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参与VOCs污染防治工作,为企业提供VOCs治理方案及监测等环保服务。
(三)落实采暖季错峰生产。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级政府批准。
(四)严格监督执法。落实对辖区内VOCs排放企业的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加强对VOCs排放企业的执法检查,定期组织巡查。对经常被投诉举报的企业,特别是焦化、生物化工等异味扰民企业要加强巡查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减少因污染导致的异味信访问题,保障公众健康。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未对VOCs产生和排放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切实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落实VOCs治理任务
关键词: 有机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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