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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机副总经济师受贿35万 自首退赃获缓刑3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03 来源:中国电气网 浏览次数:543

东方电机副总经济师受贿35万
东方电机副总经济师受贿35万

7月31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公布杜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杜某在任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期间,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35.6万元。案发后杜某自首退赃,一审获缓刑3年,被罚30万元。

杜某于2009年1月20日被任命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兼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中型电机分公司(以下简称东电中型电机分公司)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与东电中型电机分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多家供应商为了在订单获取及业务款支付进度方面得到被告人杜某帮助,先后多次向被告人杜某行贿。自2011年至2016年,杜某共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35.6万元。

其中,两次收受德阳市德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甲现金,共计8万元。多次收受德阳市百鑫机械厂法人代表白某某现金,共计17万。2011年到2014年期间,收受德阳市万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乙现金,共计4万。收受德阳市泰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蒋某用信封装好的现金2万元。两次收受德阳市恒丰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两次收受绵竹丰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魏某某现金,共计1.6万元。

法院另查明,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中型电机分公司为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四级子企业,属国有性质。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东电中型电机分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加工、装配合同及产品、服务采购合同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5.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杜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前接侦查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关键词: 东方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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