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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12 浏览次数:1560
近日,山东省印发《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重新分类,二增加了全省大气污染物分区排放控制要求,三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关于标准执行时段的相关要求和执行时段调整方案),四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五提出了氨逃逸控制要求。

具体执行要求如下:

2016年9月19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油、燃气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及其他燃料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不分控制区执行表1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2016年9月20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建设项目,2017年1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油、燃气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及其他燃料锅炉建设项目,以及新建火力发电锅炉或燃气轮机组项目,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2020年1月1日起,所有火力发电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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